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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13 21: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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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山是私人的吗

一提到富士山的名字,人们想到的是樱花和雪山,这里有着独特的魅力,所以一直是日本人心中的精神信仰。最近小编有些朋友想来了解一下,富士山是私人的吗?富士山属于私有的吗?今天小编就和大家来聊一聊这方面有关的内容,以下内容值得大家一看。

富士山是私人的吗

是私人的,由浅间神社所有。富士山最早属于江户幕府的德川家康,在1606年的时候,德川家康将富士山捐赠予浅间神社。日本明治维新后,富士山于1871年被国有化,但在二战后,日本被国有化的土地纷纷归还给寺院与神社。1974年,日本最高法院判决浅间神社重新得到山顶的所有权,但实际上一直没有兑现。2004年,富士山时隔134年之后终于回到了原主人的怀抱。

由于富士山是浅间神社的私有土地,日本政府每年都需要向富士山的主人支付高昂的租金。但是相比起富士山每年给政府带来的旅游收入,支出的租金也是完全可以接受了。

此外,富士山正好横跨静冈县与山梨县,两县民众也为从哪边看是富士山的正面争论不休。不过根据史料记载,从静冈县方向眺望的富士山是“表富士”,也就是正面;从山梨县富士五湖望到的则是“里富士”,也就是反面。

史料的评判依据是静冈县这里正对太平洋,并且光照情况大部分是顺光。确实,从静冈县这边,能同时观赏到大海与雪山,风景壮丽。不过,日本纸币上的富士山却是“里富士”,摄影爱好者也更喜欢从山梨县这边拍摄富士山,原因就是在富士山背面的富士五湖,可以拍到美丽的“逆富士”(湖中倒影)。在夕阳时分,晚霞与倒影交相辉映,也是日本著名的绝景。

富士山如何成为了日本的精神象征

富士山并不是一出生就是日本的象征,中间经历的波折,一点都不少。富士山是一座活火山,曾是古代日本的噩梦。

富士山大约在1万多年前,由于伊豆半岛附近的地壳运动,挤压,形成了富士山脉,富士山刚形成那会儿,是一座非常活跃的火山。

动不动就会喷发一下子,这对古代的日本人来说,就是无解的存在。在当时,如果谁说要将富士山当成日本的象征,想必他们的头会摇得跟拨浪鼓一样。

在有相关记录以来,富士山就喷发了18次之多,每一次喷发,对日本人带来的就只有灾难,留给人们的印象,也就只有恐惧。

古人当面对自己人力无法干预的事情的时候,就想着能够求得神灵的帮助,借助于神明的力量,来遏制火山的爆发。

于是,在富士山上建造神社,成为了日本国民的愿望。日本天皇基于现实,也只好满足日本国民的心愿,在富士山上建造了本宫浅间大社,以此来压制火山的爆发。

也不知道是凑巧还是什么原因,富士山的爆发频率,确实得到了有效的遏制,成为了一座几乎不爆发的活火山。

人们对于富士山的印象也开始改变,富士山上形成的美景,也实在是吸引世人前往。于是,日本百姓便从对富士山“遥拜”变成了“登拜”。

富士山热闹了起来,随着富士山的进一步沉寂,人们拜山也不仅仅是祈求它千万不要爆发了,甚至开始对山祈福,富士山也一步步成为了日本百姓的精神寄托。

这样的精神寄托,咋还会归属成谜

这件事还真的是说来话长了,日本的历史虽然不如中国悠久,但好歹也有2千来年。日本也经历了由分散到统一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德川家康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德川家族成为了古代日本的实际权力掌控者。难道是德川家族当了皇帝之后,趁机将天下据为己有了?

事实上并非如此,但是也差不多。在日本战国时期,富士山坐落在江远国,而这正是德川家的老巢,富士山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了德川家的领地。

后来,德川家康统一了日本,获得了天下的同时,却又引来了新的麻烦。日本的名山大川多在教会和神社的名下。

而富士山的神社又异常火爆,这也就意味着,当时的日本老百姓都要去德康他们家的富士山上祭祀。

这在一定程度上,就招来了其他贵族成员以及教会的不满,他们趁机带节奏,让德川家康将富士山贡献出来。

德川家康虽然富有天下,可是他也不能不考虑国内的“大节奏”。在几经思考之下,德川家康想出来一个好办法,他仅仅把富士山顶上最精华的部分捐献给了神社,而下面的部分,还归德川家所有。

这样一来有个好处,那就是上面的部分再精彩,没有下面的这些,也就成了空中楼阁,实际上,富士山还是在德川家族的掌控之中。

后来,日本经过明治维新改革,德川幕府的统治被推翻,于是,新统治者也趁机将境内所有的土地山川收归国有。富士山也被收了回去,成为了日本全体所有。

但是,山顶上的浅间神社却不乐意了,自己的富士山顶,说没就没了,自然是相当不爽。但他又没有好办法,只能默默收集证据,准备靠法律的手段要回富士山顶。


陨石是国有还是私有

据说,我国是世界上发现陨石最早的国家,从新石器时代就有发现陨石的存在了。有些朋友好奇,如果有人捡到了陨石,那么,陨石是国有还是私有?陨石是归国家还是私人所有?今天小编就和大家来聊一聊这方面有关的内容,以下内容值得大家一看。

陨石是国有还是私有

是国有,从《宪法》的角度来说,第九条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生效中的《民法典》第250条中也有类似的表述。也就是说,如果发现了矿产,包括捡拾到的黄金、文物在内,其所有权都是归国家所有的。当然,国家可以给予捡拾者一定的奖励。

对于“陨石”的归属,法律层面没有直接规定,而国外一些国家既有“先占”的规定,即谁先占有就是谁的,也有遵循“坠落土地所有者占有”的原则。

对于“陨石”的归属,现在基本上有两种观点:

观点1:陨石是“无主物”,应遵循“先占”原则,即谁先捡到就是谁的;

观点2:陨石具有重大科研价值,属于自然资源的一部分,应当归国家所有。

目前第二种观点的认可度更高一些,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四条中提到:

被保护的地质遗迹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挖掘、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陨石是地质遗迹的一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有。虽然该“管理规定”属于地质矿产部发布的法规,尚上升不到法律的层面,效力相对较小一些,但是法律“空白”的前提下,该“管理规定”可以作为参考。

第二,在法律法规尚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从“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陨石在具有经济价值的同时,还具有科研价值,对它的研究涉及到公众的整体利益,甚至能推动全人类的进步和发展。

而“公众利益”大于个人利益,公众利益更应当受到保护,个人利益应当让步于公众利益,所以陨石应当归国家所有。

第三,《民法典》中规定“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比如森林、矿产、河流、水域等,而何为“自然资源”呢?狭义上的自然资源仅指地球上的资源,但如果把范围扩大,自然资源的概念是很宽泛的,地球之外的、太空的资源也属于“自然资源”的范畴。

第四,最后,有人可能说,陨石是落在“我家的土地上”,但其实这种认识并不完全正确,我国土地并非私有,而是只有“使用权”,没有权,所以如果严格按照“落在谁的土地上归谁所有”,那陨石还是属于国家的。

剪到陨石事例

1986年7月,新疆阿勒泰地区牧民朱曼在自家草场放牧时,发现一块巨石,与其他石头存在明显差别,随即向村委会做了汇报。后经鉴定,此块石头是“天外来物”,重达17吨,为中国第二、世界第四大陨石。

村委会让朱曼和他的家人负责看管好这块陨石,这一看管就是25年。到了2011年,阿勒泰政府在给了朱曼家2万元的“看管费”之后,就把这块陨石拉走了。

朱曼为此提起诉讼,希望阿勒泰政府能归还这块陨石,但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了起诉,朱曼提起申诉,新疆高院将此案发回阿勒特中院重审,2018年1月13日,重新审定后,判决下达,朱曼要求返还陨石的诉求被驳回。

朱曼遇到的情况并非个例,2007年7年,同样在自家草场放牧的成某也捡到了一块陨石,兴奋的成某向家人和邻居说起此事,当地村委会随之向相关部门进行了通报,相关部门请权威专家对石头进行了鉴定,结果为科研价值极高的“陨石”。后来,当地政府向成某支付了500元的奖励,陨石被收回被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