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进行处理,并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在海口办理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的申请条件有哪些?办理所需材料是什么?小编为你解答。
办理条件
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所需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2、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附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2)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3、被合并企业,应附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议件:
(1)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2)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4、被分立企业,应附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2)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办理流程
即办。
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联系电话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0898-6853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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