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那么在海口如何办理扣缴义务登记呢?办理条件是什么?所需材料又是什么呢?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办理条件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所需材料
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扣缴义务人登记表》,1份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纳税人需出示的证件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2.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相关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发生本项代扣代缴义务的)
办理流程
(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1.申请
纳税人携带上述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办理扣缴义务人登记。
2.受理审核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受理审核。
3.反馈
未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的,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已经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的,不再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在登记证上注明扣缴事项。
4.资料归档
(二)网上申请
1.申请
通过门户网站中的网上办税——设立登记填报《扣缴义务人登记表》,并上传附列资料电子扫描件;
2.受理审核
纳税人凭自行打印的《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在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查验相关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和印章;
综合服务岗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受理审核。
3.反馈
未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的,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已经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的,不再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在登记证上注明扣缴事项。
4.资料归档
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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