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是社保给失业职工的生活保障金,相信这是很多人都关心的问题,那么在北京市失业保险费的核定、申报缴纳与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都有哪些内容呢?办事指南为你解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一、核定对象:
经批准的部分市属企业集团、总公司以及部分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市职介中心、市人才交流中心。
二、缴费核定依据: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上报统计部门的《劳动情况表》(104表);
(三)《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明细表》;
(四)《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
(五)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使用外省市劳动力和本市农村劳动力的证明;
(六)《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或《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
(七)《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表》。
三、申领失业保险金待遇
(一)用人单位与农民合同制职工或外埠城镇职工终止、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后,在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和失业保险金时,应持以下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使用的证明;
3、《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
4、《农民合同制职工和外埠城镇失业人员待遇申领表》(一式二份)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和外埠城镇失业人员待遇汇总表》(一式三份)。
(二)外埠城镇失业人员返回原籍的,由参统的社保中心负责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5、外埠城镇失业人员户口证明材料;
6、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证明。
四、缴费核定基数
(一)单位缴费
1、填报《劳动情况表》(104表)的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单位的月缴费工资基数。
1、未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用人单位,以上年社会月人均工资作为基数核定单位缴费。
2、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为基数核定单位缴费。
(二)参统人员个人缴费基数
1、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用人单位,参统人员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2、未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用人单位,以上年社会月人均工资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3、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以当年社会最低工资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五、单位成立、变更与注销
1、新成立的单位,应自办理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成立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失业登记并缴纳失业保险费。
2、用人单位兼(合)并其他单位或发生分立的,自兼(合)并或分立之日起20日内,前往参统的社保中心办理缴费变更手续。
3、用人单位破产、关闭、解散、撤消、清算、被兼(合)并的,自宣告破产或者被批准关闭、解散、撤消、清算、被兼(合)并之日起20日内,前往参统的社保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六、缴费时间与方式
缴费核定时间:每年2月15日至3月30日为新年度用人单位办理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核定手续的期限。
实行集中或独立缴费的参统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向社保中心报送《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表》或《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汇总表》和《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明细表》。并可采用现金、支票或委托收款三种方式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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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理步骤具体内容有哪些?办理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海口办理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的地址与服务电话是多少?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够帮到你。如果你想要了解更多海口办事指南,请继续关注为你带来的最新内容。
一、服务对象:
事业单位
二、受理条件:
省直新成立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因人员大幅调整、事业发展等因素需调整绩效工资总量。
三、申请材料:
1、编制管理部门下达的本单位性质及编制的文件;
2、工资福利处核定的本单位人员工资明细表
四、法律依据: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省本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0]373号)
办理地址与服务电话
办理主体: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法定期限:无
办理期限:即时办理
办理地点: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大楼342室
办理部门:工资福利处
联系电话:0898-65343720
收费依据和标准:无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就是根据纳税人的账簿设立、会计核算、纳税资料提供以及所得税申报等各种情况,对于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在海口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呢?需要材料有哪些?小编为你解答。
办理条件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
以下“特定纳税人”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所需材料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办理流程
一、税务机关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二、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该表并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三、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
办理时限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0898-6853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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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非领导职数核定工作办事指南:
一、服务对象:
省直行政机关单位申请核定非领导职务职数工作
二、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核定非领导职数的函1份;
2、省人民政府关于单位内设机构的文件;
3、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单位领导职数批复的文件。
公务员非领导职数核定工作申请表格:(有审批表的要附上)
注:审批表统一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下载填写。
三、公务员非领导职数核定工作法律依据: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
办理地址与服务电话
办理主体: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法定期限:无
办理期限:15天
办理地点: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大楼352室
办理部门:考核奖惩培训处
联系电话:0898-65389030
收费依据和标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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