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在1996年4月12日发布,于199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标准。那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有哪些规定呢?
一、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适用范围: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有:1、工业:工业生产排放到大气中的污染物种,有烟尘、硫的氧化物、氮的氧化物等。2、生活炉灶与采暖锅炉:煤炭在燃烧过程中要释放大量的灰尘、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有害物质污染大气。3、交通运输:汽车、火车、飞机、轮船是当代的主要运输工具,它们烧煤或石油产生的废气也是重要的污染物。
大气污染是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大气中,呈现出足够的浓度,达到足够的时间,并因此危害了人体的舒适、健康和福利或环境的现象。
大气污染物按其存在状态可分为两大类:一种是气溶胶状态污染物,另一种是气体状态污染物;若按形成过程分类则可分为一次污染物和二次污染物。
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越高,污染就越重,危害也就越大。污染物在大气中的浓度,除了取决于排放的总量外,还同排放源高度、气象和地形等因素有关。
大气污染对人体的直接影响,首先是感觉上不舒服,随后生理上出现可逆性反应,再进一步就出现急性危害症状。大气污染对人的危害大致可分为急性中毒、慢性中毒、致癌三种。1、急性中毒,大气中的污染物浓度较低时通常不会造成人体急性中毒,但在某些特殊条件下,如大量有害气体泄露外排便会引起起人群的急性中毒。
2、慢性中毒,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慢性毒害作用,主要表现为污染物质在低浓度、长时间连续作用于人体后,出现的患病率升高等现象。中国城市居民肺癌发病率很高,其中最高的是北京市,城市居民呼吸系统疾病明显高于郊区。
3、致癌作用,这是长期影响的结果,是由于污染物长时间作用于肌体,损害体內遗传物质,引起突变,如果生殖细胞发生突变,使后代机体岀现各种异常,称致畸作用;如果引起生物体细胞遗传物质和遗传信息发生突然改变作用,又称致突变作用;如果诱发成肿瘤的作用称致癌作用。
这里所指的“癌”包括良性肿瘤和恶性肿瘤。环境中致癌物可分为化学性致癌物,物理性致癌物,生物性致癌物等。致癌作用过程相当复杂,一般有引发阶段,促长阶段。能诱发肿瘤的因素,统称致癌因素。由于长期接触环境中致癌因素而引起的肿瘤,称环境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