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建立海南省及其筹建工作的通知》
1987年9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建立海南省及其筹建工作的通知》。《通知》说,考虑到海南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国务院提议将海南行政区从广东省划出,成立海南省。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经过讨论,一致赞成这一提议,决定提请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批准,并授权国务院着手进行海南省的筹建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据此特作如下通知:(一)海南建省后,其地方行政体制的设置,要从海南的实际情况出发,符合改革的要求。(二)为有利于海南的统一开发建设,中央和广东在海南的企业、事业单位,原则上下放给海南省。(三)海南建省后,有关财政基数的划分问题,应按照兼顾广东和海南的利益、基本不增加中央财政负担的原则办理。(四)海南建省后,各级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确定,要符合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五)海南的开发建设,必须立足于海南的资源优势,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同时大力吸引外资,特别是要注意引进港澳的资金,逐步建立起具有海南特色的外向型经济结构。为此,国务院将给海南省更多的自主权,规定更为优惠的政策,使海南省成为我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六)成立海南建省筹备组。在筹备建省期间,海南行政区党委、政府的工作,在筹备组领导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