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公积金外地工作能在重庆用公积金吗
①重庆公积金、重庆户籍、重庆买房(可以公积金贷款)。
②重庆公积金、外地户籍、重庆买房(可以公积金贷款)。
③外地公积金、重庆户口、重庆买房(可以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可以向公积金缴存地的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缴存贷款情况后,并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交至公积金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
④重庆公积金、外地户口、外地买房(需看外地公积金中心是否可贷)
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主城区优先支持用于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远郊区县支持用于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改善性第二套住房。对拥有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第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和“三无”人员停止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相关规定:
购房套数的认定:购买首套住房是指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名下无住房登记记录且无贷款购买住房记录;购买改善性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是指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名下在不动产登记信息中仅持有一套住房。购房套数的认定实行“认房”又“认贷”的标准。“认房”以房屋信息查询结果为准。“认贷”以人行征信系统查到的《个人信用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为认定标准。
“三无”人员的认定:指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有户籍”特指购房人户籍登记在重庆市;“有企业”特指购房人新购住房时依法在重庆投资、设立企业(含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已满1年,企业持续开展经营活动,且有相关纳税或社保缴费等记录的(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有工作”特指在重庆就业,1年内在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且缴费6个月以上的(含个体工商户及其就业人员、跨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及以上的人员)。
重庆公积金贷款申请不再提交个人征信报告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国家及我市“放管服”改革要求,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要件,不断提升服务水平,重庆公积金中心积极行动,主动作为,已成功接入中国人民银行二代征信系统,实现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征信报告系统自动审核。
即日起,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提交纸质版个人征信报告。
一、贷款对象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购买本市城镇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
二、申请条件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6个月(含)及以上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三)个人征信情况良好,符合中心征信要求。如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贷款或贷记卡近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含3期)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贷款采用到期一次还款方式的,拖欠贷款本金或利息90天(含)以上,贷款或贷记卡当前状态为逾期的,在公积金提取、贷款、贷后还款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以及其他途径证实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原则上不予通过贷款审批;
(四)有在本市城镇购买住房的真实交易行为,具备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五)同意用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六)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期房款;
(七)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八)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材料要件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户口簿;
(二)借款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已备案),离婚判决书,单身声明等;
(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对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可不另行提供收入证明。提供收入证明应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章,收入证明月收入金额超过1万元的需提供近6个月银行流水;
(四)经登记合法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五)已缴纳不低于购房总价款20% 自筹资金的首付款凭据(售房单位出具的发票或收据);
(六)借款人还款账户,该账户须为贷款申请银行所属个人一类账户;
(七)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八)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报告有效期3个月);
(九)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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