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管理程序
1、个人账户划拨
①、按月依据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账情况,核对个人账户生成数额,网传拨付划卡金额相关信息到发卡银行,生成个人账户转账凭证送基金科转账。
②、每半年一次核对办理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单位缴费到账情况,确认异地人员登记状态,制作个人账户转账凭证经审核后,送基金管理科复审,转账到单位或个人。
2、个人账户继承
根据条例规定:“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支付给其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划入统筹基金。”
3、个人账户信息补录
系统转换时,在新系统里没有参保人原个人账户信息,参保人应填写个人账户补录申请表,工作人员附上信息科打印的个人账户清单,经科长审核后,由该业务经办人员进行补录、存档。
退休人员补缴程序
从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或因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退休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号码,经医疗科工作员查询后,提供身份证的复印件,打印一次性医疗补助补偿金或一次性补缴年限申请表,到地税征稽局缴费。
在本统筹地区(本市区内)正常住院医疗报销程序:
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参保人应当到指定的定点医院就医。参保人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由定点医院按照规定在参保人入院时直接记账,出院时患者只需缴纳应自付部分的费用。
异地转诊报销程序
1、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参保人需转异地就诊的,应当由转出地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建议,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医疗费用按条例规定支付。未经核准的,医疗费用全部由本人自负。”
2、需要转诊的参保人员应提供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审批表,经医保办主任审批、社保复核并录入电脑,方能到转入地医院住院治疗。目前我市有资质转诊的医院有:海南省人民医院、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海南省农垦总医院、海南省中医院、海南省安宁医院(限精神疾病)、海口市人民医院、海口市中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七中心医院、海南省皮肤病医院(限皮肤疾病)、海南省眼科医院(限眼科疾病)。
3、异地转诊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销时另还需提供转诊审批表(肿瘤患者转诊同时审批享受异地门诊特殊病种的,还需提供门诊特殊病种的治疗方案)外,其它所需材料和审核程序与异地居住人员相同。
异地居住人员医疗费报销程序
1、异地居住人员必须先办理异地管理登记。在参保所在地外居住6个月以上的退休人员和公派3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经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批手续后,其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按条例规定支付。
2、异地居住人员按规定医疗费报销时需提供材料:①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复印件、②出院证明或疾病证明(证明需盖医院公章方有效)、③住院电脑清单、④住院发票(需在背面签名)、⑤单位银行开户行及账号(个人身份参保的需提供本人的银行开户行及账号)、⑥身份证复印件、⑦意外伤害和医疗费在10万元以上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病历,长期医嘱复印件等凭证交监督审核组审核。
3、异地居住人员也可直接将报销凭证邮寄来医疗科,由监督审核组审核后,结算组工作人员依据单据的审查结果,录入电脑,开具支付凭证,经科长、分管付局长审核后,送基金管理科复审,局长审批后转账
4、对不符合规定报销凭证,由监督审核组审核后电话告知参保人,并将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寄回参保人。
参保人员特殊情况报销程序
1、按《海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出差、休假期间,参保人员因急性病在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按条例规定办法支付;非急性病在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负。”
2、参保人员特殊情况医疗费用报销时还需提供门诊急诊病历外,其它材料和审核程序与异地居住人员相同。
门诊特殊病种待遇程序
1、按规定属24种病种范围内的可以申请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参保人员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提供本人近6个月内在二级以上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限本专科疾病)的检查报告、疾病诊断证明等材料,恶性肿瘤患者还应提供治疗方案;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初步审核,按月统一申报到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复审并将审批结果录入信息系统,方可享受待遇。
2、在本市内符合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院直接记账,每月上传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月结算;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本人直接与医院结算。
3、对符合报销条件的异地居住参保人员按规定收取特殊门诊复式处方、个人自付发票复印件等凭证审核后转账。
▲为了方便群众就近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可就近选择社保经办所办理查询医疗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