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是指超过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办理条件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进行正式退(免)税申报时须提供的原始凭证,应按明细申报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
企业收齐有关单证、进行预申报,并在单证齐全、信息通过预申报核对无误后进行免(退)税正式申报。
所需材料
企业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相关数据后,系统自动生成相关表单。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4)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除提供上述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外,还须同时按规定报送收汇凭证。
办理流程
(一)申报受理岗
(二)人工审核岗
(三)计算机审核岗
(四)调查评估岗
(五)复审岗
(六)核准岗
(七)综合岗
办理时限
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提供资料齐全、内容准确、通过预审、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提供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后重新申请。
联系电话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0898-6853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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