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一)非居民所属国家(地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二)《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国税函〔2009〕395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居民身份认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3号 )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
依照上述文件规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根据规定办理。
所需材料
(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2份;
2.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3.有关合同复印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英文原件需翻译成中文,在附送中文译本时,应在中文译本上注明“本译文与原文表述内容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4.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项目在华经营活动情况书面报告;
5.提供境内劳务的还应报送外籍人员来华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证明等。
(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国际运输条款”提供: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2份;
2.企业注册地所在国签发的企业注册证明副本或复印件;
3.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或者航运主管部门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法人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应标明原件存放处);
4.与取得国际运输收入、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5.关于运行航线、运输客货邮件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沿途停泊口岸情况的书面说明。
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县(市、区)局政策法规部门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县(市、区)局政策法规部门当场受理并办结,同时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签字盖章后返还纳税人一份;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对要求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待遇的香港居民,尤其是涉及构成其他国家(地区)居民个人或在香港以外地区成立的居民法人,对其居民身份判定不清的,转香港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函,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向上述居民开具《关于请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函》,由纳税人据此向香港税务局申请为其开具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或将情况报送税务总局处理。
办理时限
即办事项。
办理依据
(一)非居民所属国家(地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二)《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国税函〔2009〕395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居民身份认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3号 )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
联系电话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0898-6853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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