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定期减免税)
办理条件
1、企业所从事的项目是《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2、企业同时从事不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3、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所需材料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对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对纸质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后原件退还企业,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
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后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3.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完工验收报告;
4.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
5.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办法;
6.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时准备);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
办理流程
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范围项目投资的居民企业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资料。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八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04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联系电话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0898-6853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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