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民政局档案管理办法
一、根据《档案法》规定,凡具有保存价值的本局收发的文件、电报、会议材料、会议记录、电话记录、图表、软盘、登记簿册、本单位编印出版物的底稿和样本、声像及图书资料等,必须整理归档。各处室每年须按照要求将需归档的文件资料整理后于次年第一季度向局办公室归还和移交,任何人不得丢失或占为己有。文件材料归档时,应认真做好交接工作,并履行有关手续。
二、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的规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市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和本单位保密规定办理。
四、超过管理期限的档案和不需要归档的文件资料必须经组织鉴定局领导或办公室领导批准后,送保密部门销毁。销毁时必须派专人销毁和监销,销毁人和监销人应该在销毁清单册上签名。
五、非档案室工作人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档案库房。借阅利用档案资料要严格履行借用手续,并保管和爱护借阅的档案资料,做到及时归还。
六、查(借)阅涉密档案必须经局领导或办公室领导签字同意,并办理借阅手续,方可借阅,但不得带走和复印。
七、非本单位工作人员,查(借)阅档案资料必须开具相关证明并经局办公室主管领导签名同意后,方可办理查(借)阅手续。
八、档案库房要做好防盗、放火、防潮、防尘、防鼠、防高温、防强光等工作。
九、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格落实档案管理规定,遵纪守法,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档案安全。
十、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退休,需事前做好交接手续。
十一、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