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实际情况不符合免(减)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免(减)的、享受免(减)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办理条件
1.购置自用纳税人
(1)购买自用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请免税;
(2)进口自用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请免税;
(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请免税。
2.生产企业纳税人
需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由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及时提出申请。
所需材料
(一)纳税人购置自用的应提供资料
1.车辆价格证明(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统一发票报税联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2.车辆合格证明(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3.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装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固定装置设在外部的,提供正前方斜45度角照片和横面照片各一张,固定装置设在内部的,提供车辆内观照片和外观正前方斜45度角照片各一张;
7.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8.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9.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生产企业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2份;
2.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3.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1套;
4.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电子文档(文件大小不超过50KB,像素不低于300万,并标明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及车辆型号)。
办理流程
(一)纳税人从省内机动车经销商购置属于由经销商在代扣代缴时做代办免税申报,同时须在经销商打印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上签名或盖章。
(二)纳税人从省外或国外购置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免税车型的。
1、携带上述资料到我省办税服务大厅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征收窗口办理免税申报,并在税局打印出来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上签名或盖章。
2、征收窗口税务人员受理并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并出具《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三)生产企业生产免税车型的申报
1、生产企业携带上述资料到我省办税服务大厅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征收窗口申请办理免(减)税手续。
2、征收窗口税务人员受理并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并移送相关岗位审批。
3、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将审核后的免税申请表及附列的车辆合格证明复印件(原件退回申请人)、照片及电子文档一并逐级上报。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要求
1.对购置自用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
2.对车辆生产企业纳税人需列入免税图册提起申请的,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 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签署意见,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审
3.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分别于每年的3、6、9、12月将免税申请表及附列资料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
4.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申请当期的4、7、10月及次年1月将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列入免税图册。
联系电话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0898-6853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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