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
以下“特定纳税人”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所需材料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办理流程
一、税务机关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二、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该表并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三、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
办理时限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0898-6853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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