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
所需材料
纳税人应当提供的主表
《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
办理流程
1.申请
纳税人携带上述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申请。
2.受理审核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受理审核。
3.反馈
如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在《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签属意见,经系统录入证件流失信息。
4.资料归档
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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