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已通过技能鉴定考试的四类人员。
二、受理条件:
《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12〕1848号)附件5第一条:四类人员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就业经办机构组织四类人员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申请材料:
《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12〕1848号)附件5第三条:(一)四类人员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自费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个人申请表》;
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⒊ 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⒋ 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或学校的有关证明;
⒌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⒍ 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花名册及成绩单;
就业经办机构组织四类人员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代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鉴定补贴拨付至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请表》;
⒉ 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花名册及成绩单;
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⒋ 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⒌ 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或学校的有关证明。
四、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12〕1848号)第四条: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创业孵化基地补助、促进就业资金奖励补贴、登记失业人员档案管理补贴、《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等项支出,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支出。
办理地址与服务电话
办理主体: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大楼360室
办理部门:就业促进处
联系电话:0898-65342006
收费依据和标准: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