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经费供养渠道为省本级财政的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受理条件: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01年10月后,因调动、辞职流动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
三、申请材料:
人事档案、《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申请表》(一式3份)。
四、法律依据:
1、《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调动、辞职流动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时,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未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从参保之日起建立个人账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原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扣除其个人账户建立之日至2000年10月31日之前的机关工作年限的补贴。
2、《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有关部委<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琼人劳保〔2002〕100号):《关于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01〕122号)规定范围的从业人员流动到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时,不再执行该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改按国家规定标准由财政向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转入一次性补贴。鉴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已建立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仍然保留,在计算该项补贴时,应当扣除1998年1月至2000年10月的机关(或单位)工作年限。
3、《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 ×120个月。
办理地址与服务电话
办理期限:无
办理地点: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大楼367室
办理部门:社保一处
联系电话:65200870
收费依据和标准: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