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
2、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本人同意
3、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4、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办理材料
1、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收养登记证;
3、解收养关系书面协议。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办理流程
收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收取登记费100元/件。
具体办理地点:各个市县民政局
办理对象:公众
办理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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