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说明
当事人因房屋买卖、银行贷款、遗产继承、结婚、收养、出国公证等需要到登记处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办理条件
1.出具证明的用途是办理赴台湾地区或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
2.出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3.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应当达到我国法定婚龄;
4.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应当目前或曾经户口所在地(军人部队驻地)为北京市;
5.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应当是未婚、离婚或丧偶,户口簿上记载的信息应与实际情况一致;
6.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在北京市办理过婚姻登记;
7.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或婚姻登记信息与登记机关查阅信息一致。
办理流程
一、受理
1.当事人填写《 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或《 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点击下载;
2.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二、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3.查阅婚姻登记系统并对当事人婚姻登记记录进行核对。
三、出证
1.经查证确认属实、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予以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2.不符合出具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理由并提供有关咨询。
办理材料
1.户口簿;
2.身份证;
3.申请人声明的婚姻登记信息与婚姻登记系统不符的,须出具查档证明;
4.申请出具离婚、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提交离婚或丧偶证明。
5.原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的内地居民申请出具在北京期间《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迁入、迁出时间的证明;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北京市任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
点击查看北京市民政局网站及婚姻登记处地址电话上班时间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最新政策
*已取消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根据北京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的规定,自2015年9月15日起,除办理赴台湾地区和9个国家(即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全市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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