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对象资格:
凡外省市人员在本市拟暂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8周岁、来沪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人员,均应领取《暂住证》。申请《暂住证》条件:
(1) 具有居民身份证;
(2) 在本市有合法固定的居住场所
(3) 有正当的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理由。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申办材料:申领暂住证的外来人员须交两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和有关证明材料,到暂住地派出所(警察署)办理手续:
1.暂住居民家中的, 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派出所(警察署) 申领办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或工地、工厂和水上船舶等的,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派出所(警察署)申领、办证;
3.暂住在租赁房屋内的,由房主带领外来人员到出租房屋所在派出所(警察署)申领、办证。
办理程序:
(一)填写《暂住人员登记表》、 《暂住人员登记表》应当由民警或专职协管人员当场填写, 申领人员应如实出示有关证明材料和回答有关问题。
(二)核实
1. 民警或专职协管人员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到外来人员暂住地核查是否具备固定、合法居住房屋;
2. 民警或专职协管人员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外来人员工作地取得联系核查是否具有正当职业;
S.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员发放《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沪财综(1999)2号]、[沪价行(1999)52号]《关于同意市公安局调整(上海市寄住证)工本费等行政性收费项目的复函》的规定: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证工本费,每证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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