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上海市居住证》到期继续居住在本市的持证人员。
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等有交身份证明;
2、居住证;
3、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或自购房的房产证、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等;
4、18~49周岁的申领人须提供流动人口婚育状况证明;
5、 本街道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6、申领人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补充材料
(1)从业人员需补充材料:
本市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就业登记证明、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聘用(劳动)合同、参加本市综合保险的投资开业或个体经营者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本市综合保险的缴费记录;
(2)投靠人员需补充材料:
1.属于夫妻投靠的,须提供结婚证、双方户口本;
2.投靠子女或父母的,须提供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双方户口本。
办理流程:
1、填写《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确认后签名
2、当场领取证件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免费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1:00 下午12:3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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