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16周岁至退休年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均应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失业人员依照本实施意见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但下列人员除外:持有残疾证者;正在就读的学生和等待就学的人员;已经办理了退休(含离休)、因病退职手续的人员;其他人员。
办理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职工)
数码相片回执(职工)
《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企业和用人单位)
《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指南》(企业和用人单位)
《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花名册》(开发区企业)
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自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职工档案到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备案,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指南》,并及时转交失业人员。 在开发区缴费的企业为职工办理失业手续时,还需提供由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花名册》。
职工失业后,自失业之日起60日内(含60日),失业人员携带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恢复失业身份,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上海银行卡到户籍所在区的失业保险科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逾期未登记的,视为失业人员个人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失业保险服务机构。
办理费用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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