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对象
凡在本市范围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其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车船税纳税人,都应按规定缴纳车船税。
征收机关
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车船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纳税人,由车船登记地或纳税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由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缴纳时间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前,缴清当年度应纳的车船税。但有下列情形的,分别按以下申报纳税期限缴纳:
机动车辆在投保“交强险”时尚未缴纳当年度车船税的,应在投保的同时,向保险机构缴纳。
新购置的船舶,应在取得船舶登记证书的当月缴纳。其他应税船舶,应在办理船舶年度检验之前缴纳。
转籍、转让、报废车船尚未缴纳当年度车船税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之前缴纳。
缴纳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第三税务所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千阳路220号
电话:60259500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6:30)
浦东新区税务局第二十五税务所
地址:沪南公路2638号(三考场)4号楼
第五税务所
周一至周五9:00-17:00
电话:68812366
第二十五税务所
电话:68061153
周一至周五9:00-16:30 周六9:00--11:30,13: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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