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对象
生育第一胎子女的本市户籍育龄夫妻
办理条件
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子女,在怀孕后至分娩前办理。
所需材料
1、《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2、怀孕诊断报告
(第一胎子女出生后补办生育登记的,凭《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和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办理流程
1、在怀孕后至分娩前持《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和医疗保健机构的怀孕诊断报告到发证机构办理。
2、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核实当事人婚育状况,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办理登记手续; 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无法核实婚育信息的,通知申请人夫妻双方到发证机构共同签署生育第一胎登记声明后办理生育登记。
办理期限
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需要审核材料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
注意事项
申请人对育龄信息卡记载的夫妻婚育信息\办理生育第一胎登记声明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的生育登记无效;
持证人所持《服务证》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而继续持有的,按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论处,由区(县级市)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处罚,造成政策外生育的,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征收标准上限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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