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费与高温津贴是一回事吗
不是一回事,防暑降温是针对高温天气,从事高温作业的工作人员发放的一种福利,而高温补贴则是针对高温天气,属于职工职工应当享受的一种福利,高温补贴单位应当以现金形式发放,劳动法规定特殊工种,除了领高温补贴,还应当领取防暑降温费。高温天气单位发放的防暑用品,不能抵减高温补贴。
不能把防暑降温费直接等同于高温津贴,领取了防暑降温费的职工仍然有领取高温津贴的权利。
给予方式不同。高温津贴必须现金支付,而且必须是工资以外的支出;而防暑降温费可以是现金支付,也可以以实物形式发放。
发放标准不同。我省规定:用人单位在每年5—9月份安排职工进行高温作业的,应当按月向职工、
高温补贴:是在满足法定条件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具体条件参考如下: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按时足额发放 降温费和高温津贴
全市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做好2022年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按时足额发放降温费和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为6月15日至9月15日,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
各类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人社部门提醒,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从成本费用中列支,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企业为劳动者提供的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冲抵高温津贴。企业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
日最高气温40℃以上 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据悉,日最高气温达到40℃ 以上(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企业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时,应当明确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相关内容,切实把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