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工作可以不发高温费吗
不可以不发高温费。根据2012年修订的法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方案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也就是说,对于室内工作的职工,如果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方案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度以下的(不含33度),也应当支付夏季高温津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企业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怎么办
虽然高温津贴发放的标准提高了,但现实中仍然存在着个别用人单位对于该津贴拖欠发放的情况。国家相关部门要不断加强普及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引导各用人单位自觉遵守防暑降温、高温津贴的相关规定,针对未依法发放高温津贴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执法,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新业态就业人员的相关权益,希望能尽快明确该类人员的劳动关系确定方向,梳理好该类人员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使得该类人员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切实做到在源头上依法由法定主体承担。
人社部门表示,若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未向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补发,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高温津贴发放双方存在劳动争议的,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高温补贴相关问题
用人单位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及实行特殊工时的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高温津贴如何发放?
答: 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标准如何确定?是否是一成不变的?
答:高温津贴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高温津贴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述因素进行调整。
用人单位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如何维权?
答: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减轻工作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