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长期实行百刻制(清以后改为1日96刻),《说文》:“漏以铜壶盛水,刻节,昼夜百刻。”即每刻14分24秒,午时三刻(正午三刻)约当日12点45分。
十二时辰制,西周时就已使用。汉代命名为夜半、鸡鸣、平旦、日出、食时、隅中、日中、日昳、晡时、日入、黄昏、人定。又用十二地支来表示,以夜半二十三点至一点为子时,一至三点为丑时,三至五点为寅时,依次递推。
在中国古代人们迷信的认为杀人不吉利,无论被杀的人是否罪有应得,他的鬼魂总是会来纠缠判决的法官、监斩的官员、行刑的刽子手。所以在阳气最盛的时候行刑,可以抑制鬼魂不敢出现。这应该是古人习惯在“午时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