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1、性质不同:劳务合同一般是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用工合同。
2 、目的不同:劳务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干预程度不同:劳务合同更多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思,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关系不同:劳务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而劳务合同则不具备上述特征。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劳务合同属于民法调整。
6、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